关于印发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发表时间:2010-11-11 浏览次数:19984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(局),农业(农牧、畜牧、兽医、农垦、渔业)厅(局),商务厅(局),工商局,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,食品药品监管局:
为贯彻实施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,卫生部会同农业部、商务部、工商总局、质检总局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卫生部农业部
商务部工商总局
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
二○一○年十一月三日